井蓋等的損壞、丟失,很容易影響市民的出行安全。
《濟南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明確規(guī)定,在城市道路上設置井蓋設施的,應標明產權單位和維護管理部門,并具備“防墜落、防沉降、防異響”的功能。井蓋設施產權單位應加強日常巡查,發(fā)現問題及時排險。這些意味著,未來,在井蓋出現問題后,問題井蓋到底歸誰管的疑問,將變得越來越少。
不僅如此,上述條例還規(guī)定,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桿)線、交通安全設施、檢查井蓋和渠箱蓋板等公共設施,應設置明顯標識;出現丟失、損壞的,設施產權單位應在發(fā)現或者接到故障報告后,立即到達現場查看情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組織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