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wǎng)菏澤9月10日訊(通訊員 孟久皓 記者 劉倩)從2012年10月到2013年四月,為償還高利貸,李某以門市備貨為由,先后5次向他人借款48.5萬元。近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2012年10月,李某以門市備貨需要資金為由,偽造房產證做抵押,先后兩次向曹某借款18萬元,并打了借條。春節(jié)后,李某還曹某3萬元。李某將該兩次借款均用于償還高利貸。2013年6月,曹某到李某門市發(fā)現(xiàn),該門市已無任何東西,李某的電話也打不通,經去房管所查詢得知房產證是假的。
2013年2月至4月,李某又以門市備貨為由,利用車輛登記證做抵押,先后兩次向汪某借款9萬元,用于償還高利貸,后該車被李某轉讓給他人。其間,李某償還汪某4.5萬元。借款到期后,汪某聯(lián)系不上李某。
2013年4月,李某又先后向鄒某、林某、楊某等人分別借款19萬、7萬、3萬,大部分均用于償還高利貸。綜上,李某參與詐騙犯罪五次,詐騙數(shù)額48.5萬元。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案發(fā)后,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詐騙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應從輕處罰。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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