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菏澤9月2日訊(記者 邢孟 通訊員 范永昕 張浩)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可以強制其到庭。近日,菏澤中院刑二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原鄄城縣民政局副局長陳某某貪污一案,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強制三名證人出庭作證。這是菏澤市首例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案件。
原審鄄城縣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已構(gòu)成貪污罪;提議并決定私分公款30萬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今年5月,菏澤中院受理了上訴人陳某某貪污案,該案合議庭依法通知證人曹某某、孫某某、侯某某出庭作證,證人均拒不到庭。合議庭評議認為:根據(jù)刑訴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可以強制其到庭。合議庭報請院長批準、簽發(fā)強制出庭令,證人曹某某、孫某某、侯某某被依法強制到庭。
庭審中,審判長依法核實證人身份、告知其作證義務,證人作證前在如實作證保證書上簽名。合議庭遵循了證人單獨詢問規(guī)則,審判長依法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多次交叉詢問,即先由提請傳喚一方進行發(fā)問,完畢后,另一方經(jīng)審判長準許再進行發(fā)問,并組織控辯雙方分別對證人證言進行了充分質(zhì)證。這使得證人所了解的案件細節(jié)、證人證言存在的矛盾,在交叉詢問的過程中更為清晰和明確,對準確認定案件事實、采信證據(jù)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切實維護了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質(zhì)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