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終生禁駕 菏澤交警12月份“五大曝光”情況公布

2021-12-23 19:04:00 來源: 大眾網(wǎng) 作者: 趙晨光

  大眾網(wǎng)·海報新聞記者 趙晨光 菏澤報道

  12月23日,大眾網(wǎng)·海報新聞記者從菏澤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了解到,12月份,經(jīng)菏澤市城區(qū)各交警大隊查處,4人終生禁駕、6家公司名下車輛存在交通安全隱患、14輛汽車存在違法闖禁區(qū)行為、3件典型事故案例被曝光。

  一、終生禁駕人員

  1、汪勝領,證件號碼372922****1411,男,34歲,準駕車型C1,駕齡13年,因肇事逃逸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終生禁駕。

  2、馮寶忠,證件號碼372922****9010,男,40歲,準駕車型C1,駕齡4年,因肇事逃逸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終生禁駕。

  3、泮桂良,證件號碼372922****5095,男,49歲,準駕車型C1,駕齡12年,因肇事逃逸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終生禁駕。

  4、賈景雷,證件號碼372922****3594,男,29歲,準駕車型C1,駕齡5年,因飲酒后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終生禁駕。

  二、事故多發(fā)路段

  菏澤市牡丹區(qū)327國道西向東因施工封路,存在交通安全隱患;開發(fā)區(qū)武屯路與育才路交叉口為事故多發(fā)路段;高新區(qū)327國道成都路至呂陵鎮(zhèn)政府段,燈光照明條件差,沿線村莊路口較多,容易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

  請行經(jīng)以上路段的駕駛員減速慢行或選擇繞行,注意安全。

  三、高危風險運輸企業(yè)

  菏澤偉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澤邦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澤騰宇市政有限公司、菏澤市鑫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東鴻運達板材銷售有限公司均存在三輛以上工程運輸車違法闖禁區(qū)的行為,存在交通安全隱患。

  山東天兵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多輛重點車輛存在多起交通違法未處理,存在交通安全隱患。

  四、突出違法車輛

  魯RC8925、魯RF2110、魯RM8209、魯RM8209、魯RQ0052、魯RM8238、魯RN0663、魯RL8688、魯RM3237、魯RM7756、魯RN5755、魯RN9880、魯RP3495、魯RR0173十四輛汽車存在違法闖禁區(qū)行為。

  五、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1年05月24日0時57分許,蔡某某駕駛魯R***P1號小型轎車沿長城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太原路交叉口西100米處掉頭時,與沿長城路由東向西邵某飲酒駕駛的魯R***5A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魯R***5A號小型轎車乘車人鄧某、魯R***P1號小型轎車乘車人徐某某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邵某逃逸。

  邵某飲酒駕駛機動車且夜間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蔡某某駕駛機動車掉頭時妨礙正常車輛通行是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

案例一事故現(xiàn)場

  邵某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guī)定。

  邵某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敝(guī)定。

  邵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后逃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cè)藨斄⒓赐\,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cè)藨斄⒓磽尵仁軅藛T,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cè)、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之規(guī)定。

  蔡某某駕駛機動車掉頭時妨礙正常車輛通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zhuǎn)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之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確定邵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蔡某某、鄧某、邵某、邵某某、徐某某無事故責任。

  【案例二】

  2021年11月21日20時17分許,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菏澤市開發(fā)區(qū)廣州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黃河路交叉口處時,與李某某駕駛的魯R9***6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致李某受傷,兩車損壞。

  電動自行車駕駛?cè)死钅尺`反交通信號通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電動自行車駕駛?cè)死钅澄礉M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電動自行車駕駛?cè)死钅池撊控熑;機動車駕駛?cè)死钅衬碂o責任。

  【案例三】

  2021年11月28日16時29分,菏澤高新區(qū)昆明路與泰山路交叉口,南北方向的綠燈亮起時,劉某駕駛小型轎車欲快速通過該路口綠燈,此時王某駕駛電動兩輪車載著人由東向西欲闖紅燈通過該路口,當機動車駕駛員發(fā)現(xiàn)闖紅燈的電動車時為時已晚,最終將電動車狠狠撞倒在地,電動車駕駛員王某和乘車人張某均未佩戴安全頭盔,導致事故發(fā)生時頭部碰撞到電動車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根據(jù)事故科認定,電動車駕駛員王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之規(guī)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機動車駕駛員無責任。

初審編輯:徐德波

責任編輯:劉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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