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終生禁駕 菏澤交警11月份“五大曝光”情況公布

2021-11-19 15:17:30 來源: 大眾網 作者: 趙晨光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趙晨光 菏澤報道

  11月19日,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從菏澤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了解到,11月份,經菏澤市城區(qū)各交警大隊查處,3人終生禁駕、5家公司名下車輛存在交通安全隱患、7輛汽車存在違法闖禁區(qū)行為、11輛汽車存在多起交通違法未處理、3件典型事故案例被曝光。

  現將2021年11月份“五大曝光”情況公告如下

  一、終生禁駕人員

  1、石昌河,證件號碼372923****4113,男,24歲,準駕車型B2,駕齡6年,因肇事逃逸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終生禁駕。

  2、胡東亮,證件號碼372930****4855,男,42歲,準駕車型C1D,駕齡13年,因肇事逃逸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終生禁駕。

  3、孫興振,證件號碼410928****543X,男,41歲,準駕車型C1,駕齡2年,因肇事逃逸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終生禁駕。

  二、事故多發(fā)路段

  菏澤市牡丹區(qū)青年路(大學路至黃河路段)處正在施工維修,存在交通安全隱患;開發(fā)區(qū)人民路與舜秀路交叉口為事故多發(fā)路段;高新區(qū)240國道紙坊至大黃集段夜間大型車輛較多,燈光照明條件差,沿線村莊路口較多,容易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

  請行經以上路段的駕駛員減速慢行或選擇繞行,注意安全。

  三、高危風險運輸企業(yè)

  菏澤德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澤中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澤邦途市政有限公司均存在三輛以上工程運輸車違法闖禁區(qū)的行為,存在交通安全隱患。

  菏澤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巨野縣鴻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多輛重點車輛存在多起交通違法未處理,存在交通安全隱患。

  四、突出違法車輛

  魯RL1327、魯RL3068、魯RM0279、魯RM1931、魯RL8611、魯RP0415、魯RP5012共7輛汽車存在違法闖禁區(qū)行為。

  魯RP2877、魯RM8291、魯RM2670、魯RN7298、魯RL7415、魯RJ1081、魯RQ9035、魯RN0368、魯RM1236、魯RM1438、魯RJ4818共11輛汽車存在多起交通違法未處理。

  五、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1年10月12日,晁某某駕駛魯R8***6號輕型自卸貨車沿菏澤市區(qū)大學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大學路大學嘉園附近斑馬線時與自南向北行駛的于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駕駛人于某某、乘坐人陶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

  晁某某駕駛機動車未盡到必要的安全駕駛義務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于某某駕駛非機動車橫過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

  晁某某駕駛機動車未盡到必要的安全駕駛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guī)定;于某某駕駛非機動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的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確定晁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于某某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陶某某無責任。

  禮讓“斑馬線”,文明過馬路,看似簡單一件事,不僅反映了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交通安全、文明出行意識,也是一個城市文明交通的重要標志,本起事故中,晁某某不禮讓的行為與旁邊車輛禮讓的行為形成鮮明的對比,最終釀成車禍,希望廣大駕駛員和行人能夠養(yǎng)成一種良好的出行習慣,讓“斑馬線文明”蔚然成風。

  【案例二】

  2021年9月19日18時45分許,劉某某醉酒后駕駛魯R****K小型普通客車,沿佃戶屯閩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閩江路與廣州路交叉口處左轉彎時,與沿廣州路由北向南行駛的王某某駕駛的魯R****7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

  劉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劉某某駕車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劉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及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的違法行為是該事故發(fā)生的全部原因。在送檢的劉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36.2mg/100ml,已構成醉酒駕駛。王某某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

  當事人劉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王某某無責任。

  菏澤交警提醒:酒精會麻痹人體機能,包括視覺、觸覺、判斷和操作能力、疲勞程度等等,讓駕駛行為變得危險。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否則就有可能因為自己的僥幸心理而付出慘重的代價。

  【案例三】

  2021年10月8日16時32分許,在菏澤高新區(qū)昆明路與八一路交叉口,馮某駕駛車輛由東向西行駛至路口時與一輛由北向南行駛的白色轎車發(fā)生碰撞事故。

  監(jiān)控顯示,事發(fā)時路口東西方向及南北方向的交通信號燈均呈“黃閃”狀態(tài),但是兩車均未減速,徑直通過路口,最終相撞。碰撞瞬間,由于雙方車速過快撞擊力度大,馮某駕駛的轎車車頭幾近“毀容”,而另一輛白色轎車側面車身嚴重變形,現場一片狼藉,所幸車上人員事故發(fā)生時都按照規(guī)定系好了安全帶并無大礙,但雙方車損預計將高達數萬元。

  經現場勘查并調取路口監(jiān)控,最終高新區(qū)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依法認定事故雙方駕駛人馮某、王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共同承擔所有損失。

  菏澤交警提示:持續(xù)閃爍的黃燈是閃光警告信號燈,提醒車輛、行人注意前方是交叉路口,開車經過路口看到信號燈黃閃,要確保安全車速、有序通過、注意禮讓行人。切勿因一時之快給自己及家人的安全帶來隱患,欲速則不達,遵守交通規(guī)則,安全文明出行。

初審編輯:馬拉松

責任編輯:劉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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