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青西新區(qū)居民樊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了做房產銷售的張某,在張某的操作下,樊女士支付了12.3萬元作為一套保障房的首付款,張某為她開具了收款收據。之后,樊女士想要簽訂購房合同時,卻被開發(fā)商以未收到首付款為由拒絕。原來張某早已經與該開發(fā)商解除了勞動合同。房子沒買到還搭進去12萬余元,樊女士一氣之下將開發(fā)商告上法庭。黃島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審理此案,最終判開發(fā)公司退還原告購房款并賠償利息損失。
交了首付卻簽不了合同
2013年,家住青西新區(qū)的樊女士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房產銷售員張某,在得知張某是隱珠街道某保障房的銷售人員后,樊女士表示也想要買一套房。張某告訴她,需要先支付首付款后再簽訂購房合同。樊女士同意了,很快,她通過銀行轉賬及匯款的方式向張某支付了12.3萬元。2013年6月9日,張某帶著樊女士到青島某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開具了收款收據,收據上加蓋了公司的財務章。
樊女士本以為這下可以順利地簽訂購房合同了,沒想到卻遭到開發(fā)商的拒絕。原來張某在2013年初就已經離職了。樊女士一看上當受騙了,想要拿回首付款,卻被開發(fā)商以沒有收到房款為由拒絕。
開發(fā)商稱未收到首付款
眼看房子沒買成,連首付款都要不回來了,樊女士一紙訴狀將開發(fā)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返還購房款12.3萬元及自起訴之日至判決生效之日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青島某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辯稱,未與樊女士就出售住房事宜達成任何意向,也未收到她支付的首付房款;收款行為系張某個人行為,故他們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查明,張某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在青島某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工作。在2013年2月1日,某公司與張某解除了勞動合同。樊女士向法庭提交了銀行交易明細、首付款的收款收據等證據。經過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樊女士手中收據上的財務章與被告提供的樣本是同一枚印章蓋印的。
法院判開發(fā)商承擔損失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張某雖然在向樊女士收取購房首付款時已經不再是某房地產公司工作人員,但是因其之前是該公司工作人員,并且在樊女士向其支付首付款后,帶領她到某公司開具收據并交付給原告。樊女士通過對張某行為的認知,有理由認為他是某公司工作人員,其行為后果應當由某公司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青島某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退還樊女士首付款并賠償其利息損失。 (記者 趙玉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