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前姑爺,討要5000元司儀費
法院的判決并沒有支持這位前岳母
女婿和女兒因感情不和離婚了,丈母娘氣不過,起訴女婿返還她為兩人舉行婚禮時所支付的司儀費,但法院的判決卻出乎姜女士的意料。
姜女士的女兒是2013年結(jié)的婚,婚禮是威海市區(qū)某婚慶公司主持的,主持這場婚禮所需的5000元司儀費是由姜女士出的,婚禮舉辦得很成功,一家人都歡歡喜喜的。
不成想,因婚后感情不和,經(jīng)常吵鬧,對婚姻無望的小兩口在去年7月離了婚。看到女兒女婿鬧到這般田地,姜女士十分惱火,對前女婿更是埋怨有加。想想當初他們舉辦婚禮的司儀費還是自己出的,姜女士氣不打一處來,便向前女婿索要,要求他連本帶息悉數(shù)還清。沒想到,對方并沒有理這個茬。
一氣之下,姜女士將前女婿告上法庭。庭審過程中,雙方對于這筆婚禮司儀費各執(zhí)一詞。姜女士說,這筆錢是她代替前女婿支付的,當初對方承諾會將這筆錢還給她,但結(jié)婚后,對方卻以經(jīng)濟困難為由,一直沒還這筆錢。姜女士的前女婿自然有他的理由,他說,自己并沒有讓姜女士墊付這筆司儀費,是她自愿支付的,而他在與姜女士的女兒離婚時,所有財產(chǎn)糾紛已經(jīng)了結(jié),因此,不同意支付這筆司儀費。
為證明各自所說的屬實,雙方?jīng)]少折騰當初為他們主持婚禮的那家婚慶公司,讓其提供證據(jù)。無奈證據(jù)相互矛盾。幾經(jīng)周折,姜女士仍沒有如愿要回這筆費用。
26日,經(jīng)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駁回了姜女士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認為,這5000元費用是姜女士為女兒與前女婿舉行婚禮而支出的,依照本地民風習俗,在籌備婚禮過程中,通常會產(chǎn)生婚紗照、婚慶服務(wù)等費用,該費用可由新郎、新娘單方或共同支付,也可由某一方父母支付。而這5000元應(yīng)認定為姜女士基于對女兒、女婿婚姻的美好祝福而支出,屬于對他們的贈予,該贈予已實際履行,且不具備法定撤銷事由。因此,對姜女士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威海晚報記者 王春苗
通訊員 張慧帆 張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