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評論員 任宇波
一些本可保留在省級的行政許可事項,經過反復論證,最終依法下放到了市縣局,使98%以上的企業(yè)得到了實惠。總結省質監(jiān)局簡政放權的經驗做法,行政審批主體的主動放權是關鍵。
簡政放權,行政主體是主動作為,還是被動應對,給市場和社會帶來的改革紅利截然不同。新一輪簡政放權以來,主動作為的地方很多,但也有些地方消極應對,審批的數(shù)量看似減了不少,對那些含金量高的卻牢牢抓著不放,審批難的現(xiàn)象依舊存在;還有的對那些跟自身有著千絲萬縷關系的“紅頂中介”,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任由改革紅利被“截流”,致使改革的成果與群眾的期盼仍有不小距離。
進入“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的時代,簡政放權的目光,僅僅盯著取消和下放的數(shù)量多少是遠遠不夠的;不催不動,催一催,動一動,也不足以滿足日益蓬勃的市場需求。這意味著,任何部門都不能囿于舊有的條條框框搞自我束縛,而是要圍繞市場與社會需求主動做出自我適應和改變。從這個意義上講,行政主體的主動性有多大,簡政放權的力度就有多大,市場和企業(yè)的“獲得感”就有多強。
作為一項攻堅改革,作為一場自我革命,簡政放權不會畢其功于一役。2015年,中央提出要重點消除阻礙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堵點”、影響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痛點”和市場監(jiān)管的“盲點”。各行政主體再主動一點, “自選動作”再多一點,就一定能把“審批的章”變成“服務的鍵”,做到“簡政”不減服務,“放權”不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