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經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5年3月1日實施。圍繞一些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11月28日下午,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相關部門人士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同區(qū)位無新建商品房如何確定補償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一直是大眾關注的焦點。《條例》規(guī)定,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省住建廳副廳長李力說:“這個標準高于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補償標準!倍覐慕鼛啄旯ぷ鲗嵺`看,該補償標準對加快推進征收拆遷、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各地的普遍支持和認可。
但是,如果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沒有新建商品房,如何確定補償標準?
“《條例》所稱‘新建普通商品房’,不是指特定的、某個已經建成或者將要建成的商品房項目!崩盍忉屨f,如果被征收房屋同區(qū)位有現實存在的新建商品房項目,其銷售均價是評估確定“新建普通商品房價格”需要參考的因素,如果現實中沒有這樣的商品房項目,評估機構應當依據相關評估方法,綜合考慮普通商品房的建設標準,結合當地現階段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房地產市場行情,評估確定該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并以此作為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補償價格的基準。按照這個基準,結合被征收范圍的建筑結構、建設年代、樓層、朝向、配套等因素,在政府確定的最低補償標準之上,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值。
臨時安置費標準有了“硬杠杠”
被征收人無論選擇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在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自行安排過渡,都有一個過渡期限,且因此可能發(fā)生費用,給工作、生活等帶來不便!稐l例》規(guī)定,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白龀錾鲜鲆(guī)定主要是督促房屋征收部門,盡可能縮短過渡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逾期過渡問題!笔≌ㄖ妻k主任孟富強說。
《條例》還規(guī)定,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由于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已經考慮并涵蓋了臨時安置內容,故對于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再重復支付臨時安置費。
應區(qū)分處理“釘子戶”問題
在新聞發(fā)布會現場,有記者提問,對于拒不搬遷的“釘子戶”的問題,應當如何看待和處理?
“對于這一問題應當區(qū)分情況進行分析處理,既要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證公共利益和絕大多數其他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實現。”李力說,一方面應當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獲得充分、合理征收補償的權利,以及其行使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救濟的權利。被征收人不服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均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嚴格禁止政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禁止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李力同時表示,對于因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