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菏澤10月11日訊(見習記者 聶冬梅 通訊員 王群)無證駕駛且駕車逃逸,保險公司是否免除賠償責任?在去年發(fā)生的一起案例中,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給出了明確答案。
據悉,2013年10月18日,張某駕駛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59歲的受害人劉某當場死亡。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曹縣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商議,張某與劉某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張某一次性支付劉某死亡費等一切費用共計19萬元。
張某履行該協(xié)議后,想起先前6月份他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約定張某為魯R*****車投保,保險期間死亡傷殘的賠償限額為11萬元。為此,張某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1萬元,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張某提出訟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雖然在某保險公司為魯R*****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但張某在事故發(fā)生時屬于無證駕駛且駕車逃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情況,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實,本案中張某與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對于符合規(guī)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焙蕽墒兄屑壢嗣穹ㄔ汗ぷ魅藛T告訴記者。也就是說,倘若劉某在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當先予墊付相關費用后再向張某追償,此類情形下責任的最終承擔主體仍為張某。
本案中由于劉某并未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付,而張某也已償付了賠償責任,因此,該侵權法律關系自然已經消滅,張某作為最終責任主體已無權向某保險公司進行追償,故張某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初審編輯:丁厚勤
責任編輯: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