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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法院審理一起特大擔保物權案 涉案1.78億元

2014-04-23 16:09:00 作者:楚錦錦 王群 魏卓森  來源:大眾網(wǎng)菏澤頻道
申請人菏澤建行與被申請人熱電公司是金融借款抵押合同關系。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分別于2011年1月4日、2012年1月13日、2012年5月25日簽訂了《項目融資貸款合同》各1份,共計3份,貸款總金額1.78億元,借款期限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至2019年1月3日。

      大眾網(wǎng)菏澤4月23日訊(見習記者 楚錦錦 通訊員 王群 魏卓森)申請人菏澤建行與被申請人熱電公司是金融借款抵押合同關系。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分別于2011年1月4日、2012年1月13日、2012年5月25日簽訂了《項目融資貸款合同》各1份,共計3份,貸款總金額1.78億元,借款期限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至2019年1月3日。

     

      為保證申請人債權的實現(xiàn),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又分別于2011年12月1日、2012年5月21日、2013年7月12日簽訂了3份《最高額抵押合同》,被申請人將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在建工程抵押給申請人,并分別在曹縣國土資源局、曹縣房地產管理局、曹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

     

      合同簽訂后,申請人依約將1.78億元貸款發(fā)放給被申請人,而被申請人因嚴重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被多家債權人起訴,且被申請人生產經(jīng)營出現(xiàn)困難,根據(jù)合同約定,申請人已宣布貸款到期,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但被申請人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為實現(xiàn)債權,申請人訴至法院,申請依法裁定拍賣、變賣被申請人的抵押資產,申請人對處置價款在本金1.71億元及利息的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該案經(jīng)曹縣法院審查認為:被申請人借用申請人款項,以其自有土地使用權、房地產和動產設定抵押,有申請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抵押合同、抵押清單、抵押登記為證,且被申請人對辦理抵押登記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足以認定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真實有效,并已實際履行,雙方借款擔保法律關系成立。涉案抵押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

     

      根據(jù)案載證據(jù),申請人已依約交付借款,被申請人應當依約如期履行相應的還款義務,F(xiàn)被申請人處于停產狀態(tài)和涉及經(jīng)濟糾紛公司資產被法院多次查封凍結的現(xiàn)實情形。申請人依據(jù)合同約定的可能危及申請人債權的情形、發(fā)生危及申請人債權情形的補救措施的條款,主張本案借款提前到期、行使擔保權利,符合合同約定。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未就抵押物實現(xiàn)方式達成協(xié)議,申請人對上述抵押物申請實現(xiàn)擔保物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

     

      據(jù)此裁定如下:對被申請人熱電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動產,準予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變現(xiàn),申請人菏澤建行對變現(xiàn)后取得款項在本金1.71億元及利息的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該案是曹縣法院首例實現(xiàn)擔保物權案件,也是民訴法特別程序一審終審的案件,在實現(xiàn)擔保物權案件審判中具有里程碑意義,該案為了普遍解決抵押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導致抵押權的實現(xiàn)程序復雜、漫長且成本高昂的問題。該案的裁判,關注了抵押權實現(xiàn)的便捷需求,降低了抵押權實現(xiàn)的成本。

初審編輯:丁厚勤
責任編輯: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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