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wǎng)菏澤1月15日訊(記者 聶冬梅 通訊員 王群)在公共道路上堆放雜物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除占道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外,道路的管理者也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近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菏澤某縣交通部門承擔涉案車輛損失的30%責任。
大眾網(wǎng)記者從菏澤中院了解到,原告祝某在2013年3月20日駕駛小型轎車沿菏澤某縣日南高速連接線自南向北行駛至某村路口時,車輛軋到道路上堆放的石子后失控撞到道路東側(cè)的楊樹,造成小型轎車損壞。
事故經(jīng)該縣交警隊現(xiàn)場勘查,調(diào)查取證無法判定該堆石子歸誰所有。因找不到占道人,祝某認定是由于交通部門沒有及時清除路障才引發(fā)該起事故,隨后他將事故發(fā)生地的交通部門起訴到該縣法院。
該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涉案道路屬縣級道路,屬于該縣交通部門管理,在路上有堆放石子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下,交通部門并未能盡到及時清理義務,在管理上存在瑕疵。法院根據(jù)交通部門的過錯程度,判決該交通部門承擔涉案車輛損失的30%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該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涉案車輛損失價格為32302.00元,另有400元的拖車費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規(guī)定,判決該縣交通部門賠償祝某車輛損失費、拖車費等共計9810.6元。
該縣交通部門不服判決,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菏澤中院受理后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